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全面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省磷石膏综合治理,全面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作用,坚持“堆用并举、以用为主”,按照严控增量、消纳存量、提高质量、动态平衡的思路,聚焦技术创新、重点突破,综合施策、系统推进,大力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绿色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途径有效拓展,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综合利用率达到75%,综合消纳量(包括综合利用量和无害化处理量)与产生量实现动态平衡;存量磷石膏有序消纳。

三、重点任务

01(一)实施“三个工程”

着眼高效高值化利用,组织实施磷石膏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利用、磷建筑石膏建材推广、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等“三个工程”,不断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

1.实施磷石膏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利用类工程。总结推广示范项目经验,加快研究发布《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用于矿山废弃地生态修复回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开展项目谋划实施。加强全过程服务监管,开展地质结构和水源边界勘测,在确保安全环保前提下,积极推动磷石膏在废弃矿坑生态修复等领域应用。在符合条件的地区,鼓励支持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无害化磷石膏材料实施废弃矿坑回填、边坡治理和石漠化修复;磷矿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无害化磷石膏开展废弃矿坑生态修复及井下填充。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人造土制备、土壤改良、石漠化土壤治理、胶凝型护坡材料制备等方面探索磷石膏示范利用新途径。到2025年,力争全省生态修复类工程年综合利用磷石膏1225万吨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人民政府推动落实,以下均需6州市推动落实,不再列出)

2.实施磷建筑石膏建材利用类工程。加快编制磷建筑石膏建材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应用规程,发布《云南省磷石膏建筑墙体应用技术规程》《磷石膏模盒现浇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标准》等标准,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全过程的磷建筑石膏建材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省级层面制定推广应用方案,推动建设一批磷建筑石膏建材示范工程项目,在确保安全环保、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大力推动磷建筑石膏建材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市政、园林绿化以及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中的应用。鼓励水泥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磷石膏水泥缓凝剂。严格质量管理,加大市场拓展,推动现有符合质量要求的水泥缓凝剂、磷建筑石膏粉、石膏自流平、抹灰砂浆、石膏砌块(板)、磷石膏复合建材产品等项目产能充分发挥。持续推进优质磷石膏建材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加快推动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活性氧化钙项目建设。到2025年,力争全省磷建筑石膏建材类产品年综合利用磷石膏400万吨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磷石膏路基材料利用类工程。加快标准制定和使用验证,引进先进技术和行业标杆企业,提升磷石膏路基材料应用能力水平。在符合有关条件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动磷石膏在水稳基层材料、路基填料、路面修补材料、路基加固材料、隔音屏障等公路工程领域的示范应用,重点推动磷石膏路基材料在磷石膏产生州(市)公路工程、市政道路、园区道路建设中的使用。到2025年,力争全省磷石膏路基材料年综合利用磷石膏100万吨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02(二)推进“四项工作”

强化全链条系统治理观念,全面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无害化处理、规范管理和技术攻关等“四项工作”,确保到2025年,磷石膏综合消纳量与产生量实现动态平衡和环境风险可控。

4.推进源头减量。加强磷矿生产、建设管理,推广新型选矿工艺,科学合理开发磷矿资源。鼓励研发使用选择性强、环境友好的高效浮选药剂,采用新型洗选工艺装备,提高磷精矿品质。推广磷酸生产绿色先进工艺,提高磷资源回收率,减少磷石膏产生量。因地制宜逐步推行“以用定产”,将企业磷石膏消纳情况与磷酸等产品生产挂钩,激励企业加快磷石膏综合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无害化处理。相关磷化工企业应采用水洗、焙烧、浮选、中和等技术对磷石膏进行无害化处理,降低影响下游产品质量的水溶磷、水溶氟等杂质和环境风险因子,提高磷石膏可资源化品质。加快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所有湿法磷酸生产企业应配套建成(或委托建成)相应能力的磷石膏无害化处理设施,具备对企业自产磷石膏的完全处理能力。鼓励和支持配套建设现有库存磷石膏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推动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到2025年,新增且不能综合利用的磷石膏,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在满足安全环保前提下,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经无害化处理的磷石膏的贮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处置磷石膏的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磷石膏库安全环保标准和规定,对在用和停用磷石膏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一库一档”建设“透明化”库场。全面排查磷石膏库安全隐患和环保风险,推进实施磷石膏库安全、环保设施改造升级。加强动态监测,建立健全覆盖磷石膏产生、处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信息管理平台,规范统计,确保磷石膏数据可追溯、可查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技术攻关。鼓励龙头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组建省级创新平台,集聚产学研用资源优势,体系化推进磷石膏质量在线监测和处理技术、绿色磷酸生产工艺、低成本除杂净化技术、磷石膏大掺比利用共性关键技术、磷石膏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等攻关,推动跨领域、跨学科技术交叉融合创新,不断探索磷石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新领域。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将磷石膏无害化处理以及生产高强石膏粉及其制品、道路基层材料、土壤调理剂、生态修复材料等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规范。(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01(一)强化组织领导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建立由省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国资、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及相关州(市)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相关州(市)及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将磷石膏综合利用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制定地方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时间表和路线图。

02(二)强化责任落实

坚持明确责任、扛牢责任、压实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履行行业职责,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有关企业(集团)履行主体责任,上下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责任。省国资委将云天化集团磷石膏综合利用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与负责人薪酬挂钩;云天化集团将磷石膏综合利用任务目标作为经理层及相关下属企业考核重点目标之一,将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实施激励约束。

03(三)强化财税支持

从2024年开始,每年由省财政筹措资金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建设及利用奖补。省直各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门资金,并统筹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相关州(市)和县(市、区)因地制宜统筹资金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税务部门全面落实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04(四)强化督促评估

从2023年开始,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云天化集团每半年向省级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报送本地区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情况(年底前报送当年全年工作情况);相关州(市)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示上一年度本地区每户企业磷石膏的产生和消纳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托工作协调机制,对相关州(市)及重点企业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情况定期调度和通报,对相关州(市)和云天化集团开展年度工作评估,评估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从2024年开始,按“一事一报”方式申请将相关州(市)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省委或省政府年度督查。

05(五)强化宣传引导

丰富宣传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知识普及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信任,努力提升磷石膏制品省内外市场认可度,营造良好的磷石膏综合利用社会氛围。积极组织省内磷石膏综合利用企业与产品应用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对接洽谈,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

来源:云南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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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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